阜新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证明事项目录

日期: 2020-05-14 浏览量:381 来源:司法局 责任编辑:司法局 文字大小:

阜新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

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

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同意接收证明

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法》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法律

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政许可

2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受到停业处罚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

《律师法》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法律、部门规章

省司

法厅

市司法局、市

律师协会




行政许可

3

分所负责人未受停止执业处罚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部门

规章

省司

法厅

市司法局、市

律师协会




行政许可

4

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部门

规章

省司

法厅

执业

机构




行政许可

5

在高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部门

规章

省司

法厅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行政许可

6

律师未受停止执业处罚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部门

规章

省司

法厅

市司法局、市

律师协会




行政许可

7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部门

规章


省司法厅

原执业机构




行政许可

8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部门

规章

省司法厅

原执业机构




行政许可

9

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从事律师职业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同时还应当书面说明是否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

省司法厅

公证

机构




行政许可

10

机动车报废证明

客运车辆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客运车辆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的强制报废。

部门

规章

运输管理部门

公安

机关




行政许可

11

建设资金说明

办理在宗教场所内新建建筑物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四)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五)建设资金说明。


行政

法规


民宗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



行政许可

12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规范性文件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

社区、民政部门




公共服务

13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规范性文件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

所在学校




公共服务

14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养老保险服务)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规范性文件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

公安局




公共服务

15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

医院




公共服务

16

死亡证明材料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法律、部门规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院或者公安局




公共服务

17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养老保险服务)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规范性文件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

医院、民政局、公安局




公共服务

18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报名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修订)

84项: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实施机关: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2.《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四条:国家对设备监理行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第六条:注册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3.《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参加考试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中心经办部门

所在单位




公共服务

19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注册测绘师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六条: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3.《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法律、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中心经办部门

单位




公共服务

20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

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3.《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法律、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中心经办部门

单位




公共服务

21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出版专业资格(初级、中级)考试报名

1.《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2.《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第四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管理,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出版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该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法律、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中心

单位




公共服务

22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

员……。

2.《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

第五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法律、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中心经办部门





公共服务

23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勘察设计行业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

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法律、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中心经办部门

单位




公共服务

24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造价工程职业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二章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法律、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中心经办部门

单位




公共服务

25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

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

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

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3.《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第二十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第二十一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

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资质: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5.《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六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七条: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法律、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中心经办部门

单位




公共服务

26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经济师(初级、中级)考试报名

1.《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二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第六条: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第十四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负责,委托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2.《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

五、本规定第四条只适用于1993-1994年度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19941231日。从1995年开始,除第一、二、三条规定外,一律按《暂行规定》执行。

3.《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四、有关事项……(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公共科目的名称均为“经济基础知识”…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就业服务中心经办部门

单位




公共服务

27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2.《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法律、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中心经办部门

单位




公共服务

28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3.《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

第八条: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4.《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

二、评价办法与科目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要求,组织命题并实施本地区考试。

法律、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中心经办部门

单位




公共服务

29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考试报名

1.《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

第二条: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三条: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等级划分与专业能力:(一)资深翻译:……(二)一级口译、笔译翻译……(三)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四)三级口译、笔译翻译……。第四条:资深翻译实行考核评审方式取得,申报资深翻译的人员须具有一级口译或笔译翻译资格(水平)证书;一级口译、笔译翻译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资深翻译和一级口译、笔译翻译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和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的考试办法。申请人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口译或笔译翻译的考试。第六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语种、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2.《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

第二条: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均设英、日、俄、德、法、西班牙、阿拉伯等语种。各语种、各级别均设口译和笔译考试。

第六条:……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承担口译考试考务工作。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60号)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口译考试考务实施工作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其他事项部门职责分工不变。二、在2018年下半年口译考试中,将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考区、考点进行机考试点。自2019年起,口译考试将全面实行机考。

规范性文件

就业服务中经办部门





公共服务

30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行政

法规

民政部门

公安

机关




行政许可

3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拟任负责人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行政

法规

民政部门

公安

机关




行政许可


18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