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4-04-25 浏览量:1564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谭嘉琪 文字大小:

各县区司法局,各基层立法联系点: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工作质效,市司法局决定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根据阜新市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在基层建立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是基层群众、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立法机关了解基层群众意见的经常性平台。能够充分利用基层立法联系点扎根基层,面向群众的有利条件,倾听群众呼声,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期盼反映到法律法规中来,有助于进一步增强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备的条件

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公开征集、有关部门推荐等方式确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具有一定的法治工作基础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门的办公场所;

(四)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并具有熟悉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

(五)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它条件。

三、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主要职责

基层立法联系点受市司法局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反映基层组织和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二)对立法规划及立法计划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政府立法调研、课题研究和立法后评估等工作;

(五)收集并反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六)需要基层立法联系点完成的其他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基层立法联系点要确定负责人和联系员,制定工作制度,以保障工作稳定运行和发挥作用。负责人不再承担此项工作时,应当及时报告市司法局。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不断提高意见建议质量。

(三)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对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立法联系点,市司法局将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

(四)市司法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座谈、听证等工作,参加相关立法工作会议。

附件:第一批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doc


       阜新市司法局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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