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新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日期: 2026-09-01 浏览量:21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立法科 责任编辑:谭嘉琪 文字大小: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阜新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阜新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等环节均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面临新的挑战:一方面,燃放行为不规范、产品质量不达标、未成年人无监护燃放等问题,极易造成眼睛、面部、肢体等严重人身伤害,每年节日期间均有相关伤害事件发生,社会影响恶劣;另一方面,违规燃放、深夜燃放、持续燃放等行为产生高分贝噪声,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群众投诉举报居高不下,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我市原有烟花爆竹管理相关规定已废止,上位法对禁放区域、部门职责、燃放管控等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存在监管依据不足、执法标准不统一、管控措施不具体等问题,亟需出台专门政府规章予以规范。

二、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2006年施行以来,对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明确了烟花爆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我市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如每年春节期间发布安全管理通告、明确禁放地点和燃放时间等。但实践中仍面临部门职责划分不够清晰、长效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为巩固管理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政府规章。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大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起草本《规定(草案)》。

三、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不分章节共设11条。主要从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经营管理、运输管理、禁放区域、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力求制定一部重点突出、符合地方实际的“小切口”立法。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明确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等活动。在管理体制方面,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同时,明晰各部门职责分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交通运输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构建了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二是严格经营管理。明确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从事经营活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以外的业务。

三是规范运输管理。明确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运输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接受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配送服务,不得自行提取烟花爆竹。这一规定有效避免了零售经营者自行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

四是科学划定禁限放区域与时段明确主城区煤城路东段经-东新大街南段-中华路东段-科技大街南段-东风路东段-正阳街北段-玉龙路中段-湖滨路西段-解放大街北段-龙湖路西段-电工街北段-园西路-北园街-北新路西段-丹阳街北段-东风路-开发大街-中华路西段-盛环路-玉锦路(开发区体育馆)-创业路西段-西阜九街-振兴路西段-平安路-煤城路西段-煤城路东段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在禁止燃放区域内,除元旦、农历小年、春节和元宵节日期间以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规定了本规定与上位法的衔接,确保了法规体系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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