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新市城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日期: 2026-07-15 浏览量:10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立法科 责任编辑:谭嘉琪 文字大小:

为加强城市消防水源建设、管理和维护,提升城市抗御火灾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市消防局、市司法局起草了《阜新市城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消防水源是扑救火灾的重要保障,是城市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面临消防水源建设相对滞后,且不同程度的存在“重建轻管”、损坏率高、维护保养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部分区域消防水源配套不足,成为制约灭火救援能力的突出短板。通过立法形式,固化消防水源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经验,明确各方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对夯实城市消防安全基础、服务保障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起草本《办法(草案)》。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不分章节共设11条。主要从规划建设、运维保障、应急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工作运行机制。《办法(草案)》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供水企业和消防救援机构各自职责,推进我市形成消防水源“建-管-用”制度闭环,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治理格局。

二是坚持同步规划建设。《办法(草案)》明确,将消防水源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到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给水管网等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切实解决消防水源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确保消防水源建得成、管得好、用得上。

三是强化维护管理责任。《办法(草案)》明确,建立全周期管理制度。要求供水企业建立健全消防水源档案,落实巡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普查,并将维护情况及时报送消防救援机构,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同时,《办法(草案)》明确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关闭市政消防水源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企业。

四是健全经费保障与建设标准。《办法(草案)》明确消防水源运维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担制度,市主城区消防水源运维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同时,《办法(草案)》对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不同水源的设置间距、技术标准及补建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布局合理、数量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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