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0年来法治建设历程

日期: 2020-05-13 浏览量:4563 文字大小:

依法治国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产物,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每一步的成就奠定了法治的基石。新中国成立70年来,由新中国法治的开创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日趋完善,绘就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大历史画卷。

第一阶段:中国社会主义法制艰难创建

法制建设在新中国成立之时就明确选择了一条与中国历史上的各种法制彻底决裂、全新地构造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道路。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新中国成立,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派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二阶段: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随后,国家法律机构相继恢复和正常化,1978年3月宪法恢复人民检察院,1978年5月正式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1979年9月决定设立司法部。相继通过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新婚姻法在内的一批基本法律,尤其是在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天之内通过了7部法律为世界瞩目;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宣告,“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1984年10月20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明了具体路径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社会主义法制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决定》指出:“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进行改革,是搞活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在政府同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上……政府的责任是按照法规政策为企业服务并进行监督”。势必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经济领域的基本规范。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将“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和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5年9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坚持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统一,做到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并把经济立法放在重要位置,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8年3月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宣布,至八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已“初步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件”。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得以健全。

第四阶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法治终于成为我国治国基本方略。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完善经济法治为龙头,拓展到各个社会关系领域。司法改革全面展开,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201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正式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第五阶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成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6个领域、30个方面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各方面提出190项重大举措,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具体部署;党的十九大提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分“三步走”的总体目标,展现了“中国之治”的宏大愿景,擘画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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