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2-23 浏览量:361 来源:立法科 责任编辑:市司法局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2021年市直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改变、调整或者不执行政府批准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确需增加检查计划的,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确保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得以严格、规范执行。
二、严格履行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检查前,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并进行登记,不断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检查时,要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规范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或登记表;检查后,要向本机关提交检查结果书面报告。
三、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和国家和省、市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检查结束后15日内向市营商局和市司法局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四、加强违法执法检查行为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检查,以及在检查中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将按照《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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