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10-14 浏览量:13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谭嘉琪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2022年10月14日,阜新市司法局印发了《阜新市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暂行规定》(阜司发〔2022〕7号),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和省司法厅《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履职经费内容
(一)履职补助费。即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活动的补助费用。
(二)异地交通费。即人民监督员因参加案件监督活动从工作地往返阜新市以外城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三)异地住宿费。即人民监督员在阜新市以外城市参加案件监督活动期间入住宾馆所产生的房租费用。
(四)伙食补助费。即人民监督员在阜新市以外城市参加案件监督活动期间,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用。
三、经费补助对象
指经阜新市司法局选任并实际参加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
四、办案补助标准
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评议履职补助费,按参加案件监督活动每人每次300元标准计发(一天内监督多起案件的按一次活动计算)。人民监督员前往阜新市以外城市参加案件监督活动,期间产生的异地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必要费用,按相关活动的文件规定,并参照《阜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予以保障。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司法局
解读人: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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