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工作方案(2021-2025年)

日期: 2021-07-06 浏览量:880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市司法局 文字大小: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阜新市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工作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阜新市委

                           2021年7月5日


阜新市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

工作方案(2021-2025年)


按照《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辽宁省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为统筹推进全市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阜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十二届十四次、十五次全会以及市委十二届十五次、十六次全会精神,以解决我市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加快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为重点,加快建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衔接、与推动阜新高质量转型、全方位振兴相适应的市域法治体系。

2025年,市委领导法治建设工作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法治在市域治理现代化中基础地位进一步凸显,各领域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衔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执法司法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法治社会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党内法规制度得到严格全面落实,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进一步提升,努力形成全社会信仰法治权威、公民感受平等保护和公平正义、人人共享法治成果的生动局面。

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的法治阜新,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多阜新法治建设创新成果。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一)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

1.全市党政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要认真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党委(党组)要带头尊崇宪法、执行宪法,保障宪法法律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有效实施。〔责任单位:全市各级党委(党组)〕

2.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出台的决议、决定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市直各部门,各县区)

(二)加强宪法实施

3.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政策、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实施、适用问题的,市人大常委会按规定程序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及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

(三)强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

4.继续开展好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学习宣教活动,并作为“八五”普法的核心内容。认真组织做好每年“宪法宣传周”“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市级设立一个宪法宣传教育基地,县(区)建立一个法治公园(广场),各村(社区)有一条法治街路(长廊、文化墙)。(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5.把宪法法律学习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责任单位:全市各级党委(党组)〕

6.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确保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经费的“五落实”。持续开展“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在教育系统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各县区)

7.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宪法宣誓的决定和办法,符合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达到100%覆盖。(责任单位:市人大人选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三、完善符合阜新实际的法规规章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

1.市、自治县党委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健全完善党委常委会及时审定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工作制度。重要法规规章草案、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常委会请示报告。(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阜蒙县)

2.完善市、自治县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及时组织编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做好规划、计划实施的组织和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阜蒙县)

3.健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探索增加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的会议时间和会次安排。(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4.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大人选委,阜蒙县)

5.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科学制定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规章。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立法争议事项的协调工作。全面建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部门工作责任制和起草人员、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阜蒙县)

6.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市政协制定年度立法协商计划,有效组织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政协社法委)

(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7.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加快制定完善急需的地方性法规。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加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8.根据国家立法进程,严格执行省关于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新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着力解决执法成本过高、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围绕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继续完善相关地方立法。(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9.建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常性清理制度,及时解决地方立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及地方立法之间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10.按照国家、省要求,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信息化平台管理。(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11.加强对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行政执法。重点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等执法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12.结合阜新立法实际,积极开展立法评估论证工作,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阜蒙县)

(三)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13.建立联合起草共同论证机制。立法草案起草部门树立立法工作主体意识,建立以起草部门为主体,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法制委、司法局联合参与的立法起草共同论证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阜蒙县)

14.按照《阜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健全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府规章的起草和审核水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15.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全面推行地方立法征求意见机制、重大立法事项论证咨询机制。完善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能力建设,提供专项立法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16.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公开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或信函形式进行说明。(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等市直相关部门,阜蒙县)

17.对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和审核部门加大协调力度,防止久拖不决。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积极建立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立法决策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阜蒙县)

18.突出地方特色,丰富地方立法形式,坚持“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在吃透中央、省精神前提下,从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阜蒙县)

19.健全保障依法立法的工作机制,在地方立法中,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在“够用”“管用”的前提下,缩减立法篇幅,避免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出现违背上位法规定,以及“立法放水”、超越立法权限或者重复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阜蒙县)

20.探索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

四、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一)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1.加快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到2025年,力争创建成功国家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或者县(区),市本级要成为省级法治政府示建设示范市,50%以上县(区)成为省级示范地区。(责任单位:市委法治建设办,各县区)

2.市、县(区)、乡三级政府要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根据国家机关和省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等,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直各部门的权责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3.按照国家、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重新修订《阜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经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论证和咨询的制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区)

4.全面落实《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到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区)

5.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到2022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达到20%以上。(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6.积极推动行政执法重心向县区下移,加大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根据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行政执法的争议问题。(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7.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全面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应用,推动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加快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检察院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8.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到2021年实现全覆盖。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和解、行政奖励等非行政强制手段的运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9.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全面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10.按照国家、省部署,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推行使用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建立与国家和省平台衔接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区)

11.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

1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制度,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完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者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激励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13.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和国家、省根据工作需要部署的执法检查外,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要纳入执法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14.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依法归集共享各领域信用监管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15.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及时公布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和工作规程,加大核查和失信惩戒力度。(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16.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等非强制执法手段,鼓励推广“包容免罚”监管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17.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清理、废止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违法违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18.进一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规范重点领域政府诚信行为、完善政务诚信评价标准、加强政府守信践诺监督考核以及信用奖惩机制等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

19.严格落实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专利条例,推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

20.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市县乡村四级联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接入。到2022年,建成与省政务服务平台高度融合的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更多高频便民服务事项接入“辽事通”。(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二)推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

21.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22.明确市、县(区)两级法院的职能定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探索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采取提级管辖的方式,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职能。加快推进互联网法院建设。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到2022年,一审诉讼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85%以上,一审判决民事案件发改率不高于3%。(责任单位:市法院)

23.明确法官办案主体地位。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庭长不签发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独任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该案合议庭法官签署。(责任单位:市法院)

24.明确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市检察院)

25.建立市、县(区)两级法院、检察院的专业办案团队建设,针对不同领域,结合自身情况,合理调配人员,组建办案团队,实现司法人员分工专业化、类案办理专业化。(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

26.完善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机制。健全完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直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案件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市法院、市检察院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参考意义的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

27.健全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度。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程序,认真执行庭前会议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法官要严格规范法庭调查和庭审量刑程序,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依法加强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检察官要认真履行庭审程序监督职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28.严格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轻罪起诉率,有效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29.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的要求,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推行由律师代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30.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作用,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质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31.建立完善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度和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区)

32.积极开展“分调裁审”改革,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司法确认范围并对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作出详细规定,优化电子督促程序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到2022年,民商事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不低于98%。(责任单位:市法院)

33.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按照省统一部署,落实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工作。到2022年年底前,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区)

34.加强对执行难的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完善党委领导、党委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优化执行权配置,推进审执分离。到2022年,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不低于92%,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不低于95%。(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各县区)

35.积极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法,以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为目标,加大对矫正人员的教育、帮扶、监管力度,完善监狱监禁和社区矫正有机衔接机制,保障政法机关信息畅通。到2023年,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低于0.1%。(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三)深入推进全民守法

36.制定阜新市贯彻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工作方案和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法治建设办、市司法局)

37.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落实“谁服务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正式公布时,同步进行解读。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落实庭审直播、生效法律文书上网、典型案例发布、新闻发布会等制度。全面落实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的公益普法责任。建立“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各县区)

38.进一步增强全民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对重点对象普法工作力度,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深入推进“互联网+普法”、智慧普法等模式。加快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的法治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到2025年,争取创建国家级、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实现100%覆盖。(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39.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健全社会治理规范体系,积极推进人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40.加强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重点行业等领域信用违约的监管。依法强化企业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规范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督促整改、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全市信用信息归集,完善红黑名单,支持社会信用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及“信用阜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各县区)

41.落实《辽宁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等有关执法部门)

42.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追究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健全保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殴打、故意伤害、暴力威胁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区)

43.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12348辽宁法网”作用。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区)

44.按照辽宁省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不断提升服务精准化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区)

45.加快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深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行业改革创新,培育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品牌硬、服务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积极培育涉外商事调解组织。(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46.积极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交流合作。支持我市律师事务所与国内外大型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合作。优化拓展涉外公证法律服务,探索开展跨境“线上+线下”公证业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各县区)

47.强化涉外法治政策服务保障。加强对外经贸合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管理,积极建立“一带一路”和阜新企业“走出去”的涉外律师团队,加强对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的指导培训。积极培养和吸引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有效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研究。完善域外法律查明服务机制。推进对外法治宣传和法治交流。(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法院、市法学会,各县区)

48.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积极推进综治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全覆盖,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院,各县区)

49.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运行。建立健全专业化、行业化的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机构,完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推进仲裁制度改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等有关部门,各县区)

50.建立律师调解、和解案件机制。引导律师树立正确的法律服务观念,加大法律条文解释、明理说法等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解决争端中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51.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升法律援助水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区)

五、健全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

(一)加强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

1.全面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领导,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等市委有关部委,各县区)

2.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层级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等,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法治监督合力,提升整体监督效能。(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各县区)

3.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健全制度机制,优化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流程。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在线索移交、调查措施使用、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调衔接。(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市直有关执法部门,各县区)

4.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区)

5.完善人民监督员有关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各县区)

6.全面推行立法公开、行政执法公开和司法公开,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加大公开力度,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二)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监督

7.健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制度。建立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政府规章等提出书面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反馈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阜蒙县)

8.全面提升备案审查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应报必报、应纠必纠。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按规定依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区)

9.建立和完善市级备案审查工作年度通报、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

10.健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等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制度,切实加强各系统备案工作机构协作配合。(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各县区)

(三)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

11.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建立市县乡三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12.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2022年前,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13.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前调解、和解机制。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力度,注重矛盾纠纷化解率。(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14.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100%;司法建议回复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四)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15.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切实加强对法院、检察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情况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区)

16.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 履职清单和追责清单。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制度。建立检察长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系统内部公示、定期通报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

17.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的有关制度,充分发挥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用。(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区)

18.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探索建立由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联动参与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法院、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

19.加快推进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和应用。全面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制度,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规范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完善跨层级、跨区域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工作制度,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流程、深化执法公开、强化执法监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区)

20.健全侦查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监督机制,避免超权限、超标的、超时限适用侦查措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区)

21.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羁押。(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县区)

22.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在看守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并对场所进行巡回检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各县区)

23.健全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制度。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从源头预防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积极推行以公开听证为主导的公开审查机制。健全减刑、假释等案件信息及时向罪犯及其家属公开制度。完善当事人案件回访、问题反映和满意度评价等机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区)

24.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区)

六、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积极夯实法治阜新建设的坚实基础

(一)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

1.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全市各级党委(党组)〕

2.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各县区)

3.全市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行职责,积极推动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厅、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4.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贯彻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完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违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区)

5.市级党政各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确保法治建设任务得到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二)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

6.认真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工作要求,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区)

7.严格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和资格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健全专门法治队伍教育培训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积极推动建立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开展专项调研,加强教育培训,重点解决立法工作队伍人员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队伍稳定性差、立法任务与人员数量素质不匹配等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法制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8.建立法治工作队伍的交流机制。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规范遴选标准、条件和程序。严格落实法官、检察官员额退出制度,实现员额退出制度化。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的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人才交流力度。积极探索推进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招录或招聘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9.积极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完善辅警相关制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10.健全阜新市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11.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行政机关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的“两结合”管理机制。健全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的考核、监督和惩戒制度,建立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依法加强准入和退出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各县区)

12.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深入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积极引导全市律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积极推动律师依法参政议政。(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各县区)

13.积极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不断扩大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队伍,积极在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公职律师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各县区)

(三)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

14.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法治建设的深度融合。优化整合法治建设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和数据资源,依托政务服务的“一网通办”和“一网通管”,加强数据的归集处理,实现法治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15.加快智慧政法、智慧法院、智慧检察、智慧公安、智慧司法建设,建成一批“数字法治”“智慧法治”应用。推动诉讼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事项“掌上办”。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研发应用。(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市直有关部门)

16.打造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有机融合。完善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和人民调解信息系统,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和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七、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一)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1.做好全市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以及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工作、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高党内规范性文件质量。(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区)

2.健全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区)

(二)抓好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实施

3.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市党员遵规守纪。把重要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列入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和“八五”普法重要任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各县区)

4.加大党内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提高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普及度和知晓率,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区)

5.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和破坏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各种行为。(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区)

(三)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

6.进一步充实党内法规机构工作人员力量,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区)

7.依托市委党校组建党内法规研究小组,研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委党校)

八、坚持党对法治阜新建设的领导,统筹推进全市法治建设各项工作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1.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充分发挥领导干部领学促学作用,带动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纳入到政法系统全员轮训课程。(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法治建设办、市委党校,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2.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学校教育重要内容,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法学会,各县区)

3.组织本市主要媒体及其所属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刊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关研究成果、法治新闻、法治时评。充分利用县级融媒体中心各平台,持续做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长期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等市直各部门,各县区)

4.紧密结合阜新法治建设实际,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工作,组织召开学习研讨会,进行广泛深入思想交流,扎实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学理化学科化。(责任单位:市法学会,各县区)

(二)推进依法执政

5.积极推进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推动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阜蒙县)

6.进一步完善市、县党委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和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制度。〔责任单位:各级党委(党组)〕

7.推动全市各级党委依法决策,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区)

8.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学法清单,推动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责任单位:全市各级党委(党组)〕

9.推动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考核测试制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章党规党纪作为考核测试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各县区)

(三)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

10.充分发挥市法学会作用,动员全市法学力量,全面、系统、深入地开展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形成一系列法治阜新建设理论成果,为法治阜新建设提供理论支撑。(责任单位:市法学会)

11.积极组织法学专家学者参与法治阜新建设,建立法治建设专家咨询机制,着力打造一批服务法治阜新建设的法学智库。(责任单位:市法学会)

(四)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部署、协调

12.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法治建设办,各县区)

13.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

14.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制定阜新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责任单位:市委法治建设办、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15.健全法治阜新建设推进机制。进一步健全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议事能力和协调水平。在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基础上制定具体工作办法。加大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严格落实问题整改的工作机制。配齐配强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工作力量。加强法治建设典型经验总结、宣传、推广、褒扬。完善法治建设有关情况的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委法治建设办,各县区)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本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有关工作情况于每年11月底报送市委法治建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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