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清洁取暖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3-02-20 浏览量:398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谭嘉琪 文字大小: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阜新市清洁取暖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2023322日前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阜新市司法局。

  1.通讯地址:阜新市细河区育新路9号阜新市司法局立法科306室,邮政编码:123000,信封上注明“阜新市清洁取暖促进条例征求意见”)。

  2.电子邮箱:fxssfjlfk@163.com。

 

阜新市司法局

2023220

阜新市清洁取暖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有序促进清洁取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清洁取暖工作,适用本条例。实施取暖行为造成大气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的清洁取暖,是指利用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太阳能、工业余热、清洁化燃煤(超低排放)、核能等清洁化能源实现低排放、低能耗的取暖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 清洁取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属地负责、源头治理、促管结合、用户可承受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洁取暖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清洁取暖及燃煤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清洁取暖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清洁取暖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清洁取暖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工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财政、科技、教育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清洁取暖促进工作。

第七条【督查考核】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取暖促进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未完成清洁取暖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应当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约谈并责令限期完成整改。

第八条【科技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开展清洁取暖技术研究,培养和引进技术人才,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

第九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清洁取暖促进宣传教育,培育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清洁取暖知识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参与清洁取暖促进活动。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开展清洁取暖以及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第十条【规划编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取暖促进工作纳入能源发展规划、供热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政策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清洁取暖的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利用政策。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取暖促进工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取暖项目。

第十二条【技术支持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支持清洁取暖技术产品的研究、推广和利用。

市清洁取暖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建立清洁取暖服务系统,为用户提供清洁取暖有关的方法和技术。

第十三条【禁燃区划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禁止性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用于取暖。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附则】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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