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4-18 浏览量:534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谭嘉琪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条例》制定背景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停车需求,积极推进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近年来,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加强停车位供给,满足人民群众的停车需求。但是,在机动车停车精细化治理方面,还存在停车位供给能力短缺、治理水平不高、市场化进程滞后、不规范停车等问题。为了推动我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和发展,规范停车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改善市容市貌和静态交通环境,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停车需求,市政府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机动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
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将《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并作为安排审议项目。为了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组建了《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目前,已经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于4月18日通过市政府和市司法局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设五个章节,共计25条,主要内容为:
一是关于部门职责。停车场管理涉及各有关部门职责,为确保各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职,规范和加强停车场管理,针对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责进行明确,同时将各部门权限划分,依法依规进行管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二是关于规划和建设。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的引领作用,有序推进停车场规划建设,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同时挖掘停车潜力,明确临时停车的规定,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完善新能源车辆的设施建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是关于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针对机动车收费定价、停车服务时长、免收费用等做出规定;同时引入智慧停车机制,对停车信息进行动态管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四是关于法律责任。确保条例中的各项制度措施能够有效实施,引导、督促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条例(草案)》为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稿。《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将对各方意见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待条件成熟时,按计划履行立法程序,确保《阜新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如期出台。
解读单位:阜新市司法局;解读人:代国强;联系电话:0418—2915621。
阜新市司法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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