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解读

日期: 2023-08-11 浏览量:214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谭嘉琪 文字大小:

一、《条例》修订背景

  《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通过全面推行河长制,不断强化细河管理保护和治理举措,细河整体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水质标准稳定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地下水位显著回升,城市段防洪标准全面达标,已成为百姓心中的景观河、生态河、幸福河。在《条例》施行过程中,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的修订、《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新的上位法的出台以及河长制、河道治理管护、细河源头治理、流域生态保护等政策方针的调整,对我市细河保护乃至整个细河流域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我市细河源头治理、水污染防治、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等经验做法需要系统化加以规范,从体制机制上为我市细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2023年,修订《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纳入市人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了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水利局等组建了《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小组。目前,起草小组已经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于8月11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计46条,立足阜新实际,全面加强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一是保护范围更加广泛。注重细河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建设水生态文明,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第一条、第二条)。

  二是源头保护重中之重。在细河及主要支流源头划定细河水源涵养区,建立水土流失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开展保护性耕作与生态修复等治理措施,对细河水源涵养区进行重点保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流域保护注重节水。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化取水总量控制,统筹水量调度,建立生态补水机制,严格地下水管理,推进工业、农业节水,鼓励优先使用非常规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四是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强细河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依法规划细河沿岸城镇建设空间,加强防汛抗旱,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强化细河流域城市段景区管理,采取雨污分流以及清淤疏浚、堤防加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河道治理措施,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五是流域文化融合发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突出了细河流域生态保护文化建设和文旅融合利用,促进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条例(修订草案)》为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稿。《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小组将对各方意见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待条件成熟时,按计划履行立法程序,确保《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如期出台,全面加强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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