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5-14 浏览量:372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现就开展我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聚焦群众和企业办事的“难点、堵点、痛点”,不断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积极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为推进新时代阜新转型振兴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以更快更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为导向,重点围绕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接收的有代表性的问题,精准施策、强力推进,进一步提高试点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2.坚持高效便民。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便民措施,转变作风提高效能,试点措施要让群众和企业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得便利。
3.坚持互通共享。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证照分离”等改革措施的有效衔接,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
4.坚持依法有序。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紧密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确保工作推进平稳有序,风险总体可控。
(三)工作目标
各试点地区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证明事项,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来回跑等问题。通过试点先行、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发展环境最优市。
二、试点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覆盖式试点工作。包括市、县、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并向社会公布。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安全、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不列入试点范围。
乡、镇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复核、汇总,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逐级复核、汇总后报至市司法局进行复核、汇总,向社会公布。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三、试点任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1.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除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外,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目录,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对于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诺办理。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办理的事项除外。确需代为承诺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即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方可代为承诺。特别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即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即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3.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或不遵守告知承诺相关规定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
1.具体承担试点任务的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试点单位)要根据试点要求,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样式见附件1),并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试点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办理事项的名称,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2)设定证明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3)申请人承诺的方式;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试点单位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试点单位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试点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2.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试点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试点单位告知的条件;
(4)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试点单位。
3.告知承诺书经试点单位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试点单位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提交相关材料。
(三)加强告知承诺事中事后核查
1.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试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事项,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被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1)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2)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
2.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试点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经查实承诺不实的,要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协同监管,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结合各自自管领域、职权范围,拓宽思路、积极探索,依法创新举措,形成联动惩戒合力,发现涉嫌违法问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3.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信息互通,实现业务协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辽宁省建设诚信政府规定》,充分利用国家、省和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及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促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综合治理、无缝衔接。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畅通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的推送、反馈、公示通道,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4.要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对行政机关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试点方案。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从辽宁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工作证明事项建议目录(附件2)抽取试点事项,编制试点事项目录,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并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试点事项目录汇总报至市司法局。
(二)组织开展试点。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工作实效。
(三)做好总结评估。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10月31日前,对试点情况、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逐级汇总报至市司法局。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按照方案确定的原则目标、试点任务和工作步骤,精心组织实施。要明确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牵头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好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等工作。司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沟通和指导,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完善行政协助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广泛收集群众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加强宣传交流。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以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为载体,通过开辟专栏、进行专题报道等方式,广泛宣传试点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帮助公众知晓和理解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为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县(区)本系统相关部门的督促指导,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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