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10-14 浏览量:1047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谭嘉琪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司法局、局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阜新市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阜新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和省司法厅《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是指经阜新市司法局选任的市级人民监督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
(一)履职补助费。即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活动的补助费用。
(二)异地交通费。即人民监督员因参加案件监督活动从工作地往返阜新市以外城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三)异地住宿费。即人民监督员在阜新市以外城市参加案件监督活动期间入住宾馆所产生的房租费用。
(四)伙食补助费。即人民监督员在阜新市以外城市参加案件监督活动期间,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条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活动的相关补贴费用按下列标准发放:
(一)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评议履职补助费,按参加案件监督活动每人每次300元标准计发(一天内监督多起案件的按一次活动计算)。
(二)人民监督员前往阜新市以外城市参加案件监督活动,期间产生的异地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必要费用,按相关活动的文件规定,并参照《阜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予以保障。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应及时整理参加案件监督活动产生的异地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递送到市司法局。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活动的相关补助费用发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司法局每半年计发一次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活动的相关补助费用。
(二)市司法局根据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通知书,并结合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司法局通报的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反馈表,对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的次数和补助费用进行审核。
(三)市司法局将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活动的次数和补贴费用的审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局党组会议审批,经审批后将应报销和支付的费用直接划入人民监督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在市司法局同意报销后,不得再到所在单位重复报销。
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活动不认真履职,或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和有关纪律要求的,经核查属实,取消其当次案件监督活动履职补助费。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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