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7-10 浏览量:38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立法科 责任编辑:谭嘉琪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阜新市城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6年8月10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阜新市消防救援局。
1.通讯地址:阜新市细河区玉龙路119号(阜新市消防救援局灭火和特种灾害救援科702室,邮政编码:123000,信封上注明“阜新市城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2.电子邮箱:fxxf119jxk@163.com
阜新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7月10日
阜新市城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城市消防水源管理,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维修、保养、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含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落实建设、维修、保养等资金,研究解决消防水源管理的重大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数据管理、水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水源有关工作。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并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给水管网等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消防水源的设计、验收应当吸收消防救援机构参与。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设施信息共享至消防救援机构。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城市消防水源建设项目列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涉及消防水源设施建设项目的包装,争取资金支持。
第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政消防水源档案及巡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并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并将数量、分布和维护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城市消防水源的日常管理实施监督,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提出建设意见并在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时进行指导。
部门运维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担制度,市主城区消防水源运维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七条 消防水源专供灭火救援、应急救助和消防训练使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通知供水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关闭市政消防水源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和规范要求,并及时进行必要的修复或者重建,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企业。
供水企业计划停水或者降压可能影响消防供水的,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八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法律、法规对消防水源建设和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水源,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
(一)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并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的专用消防供水装置,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
(二)消防水鹤,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并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的专用消防供水装置,布置间距宜为1000m。
(三)消防水池,是指人工建造的储水设施,有效储水量不应小于100m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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