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

日期: 2023-02-13 浏览量:154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谭嘉琪 文字大小:

第一部分  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政府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关于司法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委有关工作要求。
  2、负责仲裁案件受理、审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市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3、承担办理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赋予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公证事项的受理、审查、核实、代书等工作,并出具公证文书;负责公证文书送达、认证、公证档案整理归档、接待公证业务咨询等工作。
  4、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咨询、案件受理等工作。
  5、参与涉及仲裁案件矛盾纠纷的的调解处理。     

  (二)机构设置
 
 综合部、仲裁立案部、仲裁审理部、党群工作部、公证业务部等。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1、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

二、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预算表.xlsx

三、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2023年我中心部门收支总预算89.3万元。均为基本支出,没有项目支出。
  2023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96.77万元,部门预算支出比上年减少96.7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事业运行)减少84.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7.5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减少5.09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8.29万元,比上年减少4.97万元。

(四)司法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

(六)我单位没有项目资金,只进行了单位整体绩效评价工作,未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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