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日期: 2025-06-16 浏览量:115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责任编辑:谭嘉琪 文字大小: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市司法局对市级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进行清理审核和确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一、市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34个)

1.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阜新市教育局

4.阜新市科学技术局

5.阜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阜新市公安局

7.阜新市民政局

8.阜新市司法局

9.阜新市财政局

10.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12.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13.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阜新市交通运输局

15.阜新市水利局

16.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17.阜新市商务局

18.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19.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1.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22.阜新市审计局

23.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4.阜新市统计局

25.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6.阜新市国家保密局

27.阜新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28.阜新市档案局

29.阜新市新闻出版局

30.阜新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31.阜新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2.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3.阜新市残疾人联合会

34.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阜新市公安局所辖各分局、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所辖各交警大队,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中央、省驻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12个)

1.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2.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3.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4.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5.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

6.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7.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8.国家统计局阜新调查队

9.阜新市气象局

10.阜新市邮政管理局

11.阜新市消防救援支队

12.阜新市烟草专卖局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职责,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将载明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的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凡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重新审核,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阜新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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