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司法局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 监管工作细则

日期: 2022-10-28 浏览量:934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阜新市司法局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减证便民”,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由阜新市司法局实施的告知承诺制事项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监管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环节

第四条  向市司法局提出办事项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可以在网上办事大厅下载相应格式文件使用。

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办事项目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表(含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窗口接到办事事项申请,应当进行形式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中材料目录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办事事项属于市司法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于不属于市司法局法定职权或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七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决定为市司法局承担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审批科(窗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为市司法局承担监管职责的业务科室(或下属单位)。

第四章  决定环节

第八条  经审核,申请人申请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审批科(窗口)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不符合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也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办事项目办结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办理结果。

第十条  在办事项目办结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撤回申请,窗口应当退还其申请材料。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针对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标准、方式等。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清单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强化监督检查,推行责任追究。对办事人员在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过程中,出现故意拖延、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懈怠懒散、消极应对,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等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除依照本细则实施外,还应当符合依法行政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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