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简捷监管办法》 的通知
阜新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简捷监管办法》 的通知
阜司〔2021〕27号

各县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现将《关于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简捷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阜新市司法局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简捷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和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简捷监管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激发全市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活力,精准服务“六稳”“六保”,助力我市经济发展,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社区矫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以下简称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出如下简捷监管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事项告知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时明确告知,如其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赴外地时可以简便办理,并向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办理申请的材料清单。材料清单一般包括:

1.申请书及证明申请事项的相关材料;

2.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3.任职证明(指能证明其与企业关系的劳动合同、聘书、社保证明等材料之一)。

(二)一般申请

社区矫正对象因下列事由确需离开执行地的,本人提出申请后,原则上应予批准。

1.投资谈判、走访客户、签订合同、科技论证、主持试验、申请专利、出席展会、催要款项、营销活动等与生产经营、科研创新直接相关的活动;

2.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诉讼、仲裁、听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等活动;

3.因工作需要参加重要培训、重要会议等活动;

4.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职务活动。

(三)特殊申请

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由本人向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首次申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因相同事由再次申请时应予简化手续,原则上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后即应予以批准。

(四)续假申请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外出期间,因生产经营活动确需延长假期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同意并记录在案后,可以采用传真及其他即时通讯等方式提出延长假期申请。

(五)绿色通道

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紧急情况确需立即外出的,可以用电话方式说明情况,提出申请,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准假。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外出期限届满返回居住地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报告,办理补假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审批时限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收到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符合申请条件和审批权限的,司法所应即时完成审批,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需要上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的,申请材料应于当日层报至批准机构,批准机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七)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期间,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应当实施简化便利的监督管理措施,通过信息化核查、电话通讯或实时视频等方式及时实施监督管理。

(八)权益保障

社区矫正对象对外出申请未被批准或未被及时批准有异议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申诉或监督申请的机关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适用范围

(一)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民营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家庭农场的经营人员;

3.对民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发挥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

4.受民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委托从事职务工作的其他从业人员。

(二)对有以下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应当从严审批:

1.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2.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十项罪名的;


3.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

4.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被判处禁止令的内容与外出活动相关联的;

5.国家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特殊敏感时期或者前往重点地区(包括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思想认识。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维护涉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在实事求是核查请假事由基础上,依法保护符合实际情况的请假外出,全力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沟通协作。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利用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作,相互通报有关情况,会商涉民营企业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推进社区矫正执法标准统一,促进民营经济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三)加强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监督,每月针对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察,做到精准、及时,对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四)严肃责任追究。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具有超出批准事由、区域、期限活动等违反外出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监督管理工作中,因未依法履职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阜新市司法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