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阜新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阜司发〔2021〕5号

各县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有效落实“开门搞整顿”工作中社会对“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不够规范”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高的敏感热点问题,更好维护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援助案件范围,实现刑事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应援尽援

(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时,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应当通知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未成年人;

2.盲、聋、哑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以应其要求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

2.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5.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提供法律帮助。

二、认真履行援助职责义务,保障刑事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一)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落实办案机关告知义务,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和《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通知辩护情形的,一审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裁判文书并告知其所享有的上诉权利时,一并告知被告人享有委托辩护人和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二)人民法院通知辩护时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和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

(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当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并在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明等相关材料;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四)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告知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对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坚持自辩,书面(或者有法院书面记录在案)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经人民法院准许,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对于有正当理由书面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六)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被告人又自行委托律师的,该项法律援助可以终止。

三、切实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增强刑事审判阶段法律援助服务效能  

(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法援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并免收收费;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做出有针对性的分析,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二)司法行政机关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的刑事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根据监督情况予以奖励和惩戒。

(三)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全市律师资源分布情况、律师政治素养、专业方向、业务能力、完成法律援助义务数量和质量等情况建立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库,共享信息,调配资源,为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

(四)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构建良性沟通关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完善制度建设,解决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做好法律援助律师、委托辩护要求转达、通知辩护等方面的衔接工作,探索建立工作对接网上平台;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法律援助辩护工作需要。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阜新市司法局

阜新市律师协会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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