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阜新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阜司发﹝2017﹞16号

各县区司法局、编委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司法局 阜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018

 

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2000年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按照《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78号)、《司法部关于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95号)及省司法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司发〔2017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全面依法治国对公证服务的新要求,深化公证体制改革,不断增强公证机构发展活力,努力提高公证服务水平,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求和促进阜新转型振兴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将现有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全部转为事业体制,并完成全市公证机构的资源整合和布局调整;落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的公益类别、编制管理、人员聘用、收入分配和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及扶持保障配套政策;保障公证机构发展的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

(一)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全部转为事业体制

1.加快转制调整。将现有行政体制公证机构于201710月底前,全部转为事业体制。原使用政法专项编制改为使用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对符合执业条件的公证机构,以市为单位(不含两县),单独设立或合并设立;不符合执业条件的,采取派驻的方式设立。撤销阜新市公证咨询中心,原职能、人员一并划入改制后的市公证处。

2.妥善安置人员。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公证工作人员,自愿选择不参与转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安置,保留其原身份及工资、福利和养老、医疗保障待遇,离退休人员转入司法行政机关;选择参加转制的,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二)创新优化公证机构体制机制

1.科学合理划分公益类别。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划入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公益二类管理。

2.创新编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公证业务发展需要的编制管理制度,对划入公益二类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实行备案制。

3.落实人事管理自主权。发挥岗位设置对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人员管理的基础性作用,建立落实岗位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置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规范实施公开招聘,落实聘用合同、人员交流等制度,做好考核培训、奖励处分等工作,保障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人员合法权益,激发人员队伍活力。改制后的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的任用,按照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权限执行,主要负责人从执业公证员中选任,落实主任负责制。

4.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根据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公益属性和社会功能,建立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要求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允许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进行分配,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可实行灵活多样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对于业务发展较好、绩效考核优秀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可以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适当倾斜。

5.明确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改制后的公证机构,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精神,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证机构法人财产制度,确保公证机构财务自主权和财产不被无偿调用。

6.优化内部运行机制。深化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保障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办理业务并承担责任。加强公证机构自身业务建设,严格公证审批流程和出证管理,完善公证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电子设备和大数据网络,强化辅助甄别,防范执业风险。加强公证机构场所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建立完善公证事项公开制度。健全完善公证赔偿制度。

7.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完善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监督、指导,与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监督相结合的“两结合”管理体制,落实司法行政部门行政管理、公证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和公证机构自我管理。做好公证机构负责人选任监督指导工作,严格公证机构、公证员考核考评。强化公证业务质量监督,健全完善重大疑难公证事项会商机制和复查争议投诉处理流程。加强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明确管党治党责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公证事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证体制改革是行政机构改革和司法行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民生权益保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市、县区要高度重视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的改革实施工作。要加强工作指导,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措施。

(二)形成工作合力。编制、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分别按照自身职责,认真落实编制、财税、资产管理、人员安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等相关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加大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扎实做好政策解读和各类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公证法律意识,为公证事业发展和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稳妥推进改革。市、县区要在坚持“业务不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地区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要结合公证工作实际,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改革进度、改革成效以及改革中公证机构的资产、档案承继等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严禁借推进改革突击进人和提拔干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吞、私分国有资产。对因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不稳定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阜新市司法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