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新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司发〔2020〕10号

各县(区)委政法委、县(区)司法局:

 现将《阜新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阜新市委政法委

阜新市司法局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及省委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司发〔201823号)要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提高人民调解案件质量,经市委政法委会同市司法局研究决定,从2020年度开始,市、县(区)将对人民调解案件实行“以案定补”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是指对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调解文书制作符合规范,协议履行到位,达到案结事了,实行“个案补贴”

第三条 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补贴经费由市、县(区)政府分级解决,可先从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的原则发放。给予补贴的调解案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案件不在补贴范围内。

第五条 “以案定补”补贴对象为村、社区、乡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任或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含专兼职);市、县(区)人民调解中心聘用的专职调解人员;“村(居)民评理说事点”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和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公职人员以及其他按规定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

第六条 市、县(区)司法局要将当年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经费预算报送市、县(区)财政局,市、县(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以案定补”经费。

第七条 按照调解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分为以下四类:口头协议类纠纷、一般类纠纷、疑难复杂类纠纷和重特大类纠纷。每宗补贴标准如下:口头协议类纠纷每宗补贴30元,一般类纠纷每宗补贴50元(诉调对接、公调对接的一般纠纷案件每宗标准100元),疑难复杂纠纷每宗补贴100-300元,重特大纠纷每宗补贴300-600元。

疑难复杂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经多次调解虽不成功,但相关材料能证明人民调解员有效控制矛盾进一步恶化,并能够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证明,且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按照案件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其它案件调解不成功的,不予补贴。

第八条 案件类别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因素划分如下:

(一)口头协议类纠纷是指经口头形式调解,化解纠纷,达成协议,及时履行完毕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类纠纷:

1.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内的;

2.调解协议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

3.纠纷事实存在争议,调解难度较大,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如一般婚姻家庭纠纷、一般邻里纠纷、一般侵权纠纷、一般生产经营性纠纷以及其他一般性的矛盾纠纷。

(三)疑难复杂类矛盾纠纷是指矛盾较为复杂,事实认定有较大难度,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类矛盾纠纷:

1.省内跨县域的纠纷;

2.协议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3.当事人为10人以上的;

4.涉及10亩以上,不足50亩土地使用权或林权流转的;

5.涉及5户以上,不足10户拆迁安置补偿的;

6.涉及10人以下的群体性上访的;

7.涉及1人死亡的;

8.其它经市或县(区)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四)重特大类纠纷是指矛盾纠纷非常复杂,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具有突发性或者可能激化的群体性纠纷案件,调解极其困难,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

1.跨省域的纠纷;

2.协议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涉及50亩以上土地使用权或林权流转的;

4.涉及10户以上拆迁安置补偿的;

5.涉及死亡2人以上的;

6.涉及1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或重大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

7.其他经市或县(区)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可认定为重特大矛盾纠纷的情形。

上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五)纠纷标的金额不明确,但情况复杂的案件,由司法行政机关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股)根据调解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性纠纷及以上档次:

1.因不能达成四邻协议,无法顺利翻建房屋引发的纠纷;

2.不能直接体现价值的标的物的权属纠纷;

3.涉及土地耕地纠纷,调解3次及以上的;

4.其他经市或县(区)司法局研究后认定的。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时,应按照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标准化人民调解卷宗,并及时归档,口头协议和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的书面协议要及时录入“辽宁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形成电子卷宗。

(一)人民调解卷宗标准

书面调解协议卷宗材料主要包括:卷宗(封面)、目录、申请书、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及相关附件(含当事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人民调解卷宗基本要求

1.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调解协议书要求当事人责任、权利、义务明确,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明确;

3.回访记录应按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

4.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

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的调解卷宗不予审核

1.卷宗类别、卷名填写不规范的;

2.卷宗装订顺序严重混乱的;

3.卷宗缺少申请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主要材料的;

4.调解案件材料书写潦草、卷面不整洁的。

(四)调解卷宗保存

所有经审核后发放办案补贴的纸质卷宗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统一存档备查,如确需使用卷宗的,须经履行借用手续后方可提取,用毕及时归还留档。

第十条 “以案定补”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一)填报《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审批表》。

(二)“口头协议记录表”或调解协议书复印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三)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以及县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县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将上述第12款材料报本辖区司法所初审,司法所初审通过后报县区司法局审核。

(四)市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和市级人民(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受理的调解案件结案后,将上述第12款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

(五)市、县(区)司法局对案件审核后,确定案件类别、补贴金额,按时发放。发放补贴时应建立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台账,完善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随时更新人民调解员花名册,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对报送案件的真实性负责。补贴发放中存在下列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的,所发补贴经费一律追回: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

(二)经举报查实调解案件有夸大纠纷事实、虚报案件套取补贴的;

(三)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部门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当事人举报调解员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市司法局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未出台特殊行业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前,全市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案件补贴标准,均遵照此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区)司法局要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实行项目化运作,推动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经费的使用管理,同时要主查,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绩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动接受财政部门对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经费的监督检规定的案件补贴标准,将根据调解案件总数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司法局发布